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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郭柏村,郭炯睿,郭進一,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麗華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麗華、相對人郭炯睿、郭柏村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麗
華、郭炯睿、郭柏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相 對 人 郭炯睿
郭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