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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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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01號魏秀棠,李火龍,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建智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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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2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建智、相對人魏秀棠、李火龍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2501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建智
    、魏秀棠、李火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01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智  
相 對 人 魏秀棠  
      李火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貳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玖拾壹
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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