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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0933號LAQUAY MATHIS JULES(中文行名賴典宸)、ICK LIESELOTTE HEDWIGE MARIA MONIKA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2審易字第93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LAQUAY MATHIS JULES(中文行名賴典宸)、ICK LIESELOTTE HEDWIGE MARIA MONIKA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933號LAQUAY MATHIS JULES(中文行名賴典宸)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LAQUAY MATHIS JULES(中文行名賴典宸)、ICK LIESELOTTE HEDWIGE MARIA MONIK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QUAY,MATHIS JULES ELIE OSCAR LUCIEN
ICK,LIESELOTTE HEDWIGE MARIA MONIKA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AQUAY,MATHIS JULES ELIE OSCAR LUCIEN(賴典宸)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韓國真露荔枝燒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ICK,LIESELOTTE HEDWIGE MARIA MONIKA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韓國真露荔枝燒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宣佑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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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