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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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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832號邱棋岷(原名:邱子宸、邱世民)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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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8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棋岷(原名:邱子宸、邱世民
          )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3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棋岷(原名:邱子宸、邱世民)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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