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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26號邱士軒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2訴字第3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邱士軒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26號邱士軒殺人未遂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邱士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士軒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士軒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