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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77號楊承霖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承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承霖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楊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