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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71426號李建華之分配期日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714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建華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142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建華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本院原定分配期日取消,變更為113年3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三至八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