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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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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001號林楨峰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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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雙113年度北秩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楨峰裁定正本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號被移送人林楨峰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
        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 。
        二、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楨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12月22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200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楨峰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
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打火機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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