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001號林楨峰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雙113年度北秩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楨峰裁定正本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號被移送人林楨峰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
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 。
二、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楨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12月22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200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楨峰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
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打火機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