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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000117號黃辛屹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酉112簡附民字第11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辛屹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黃辛屹因恐嚇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黃辛屹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股 別:酉 股
書記官 陳育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張顥霈 住詳卷
被 告 黃辛屹 住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089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