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67號張志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4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志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6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王韻婷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