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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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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67號張志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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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4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志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6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王韻婷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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