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559號凌晨瀚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2年度訴字第2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凌晨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凌晨瀚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凌晨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