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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31號朱冠臻即朱翠萍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2年度訴字第54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冠臻即朱翠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3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冠臻即朱
翠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朱冠臻(原名:朱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拾萬零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