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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81號被告茂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佑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9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茂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佑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茂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佑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住臺北市
被 告 茂仲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設新北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儒良 住臺南市
陳佑明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儒良、陳佑明為被告茂仲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