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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87號郭榮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婚字第2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榮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87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榮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87號
原 告 王友梅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郭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