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13號合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重威)之判決正本乙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4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合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重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13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合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重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13號
原      告  崔雯君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合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重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