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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陳逸宗之民事庭通知、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逸宗之112年11月27日民事庭通知、113年2月5日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如旨所示之民事庭通知2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