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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90號吳明宗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2118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明宗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90號債權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與債務人吳明宗間確定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證券忠孝分公司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一所示債權額範圍內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