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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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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52號陳紫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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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55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紫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5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紫弦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陳紫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起 訖 日 利 率 

1  信用卡    29,105元 27,058元    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信用貸款 99,621元 99,621元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信用貸款 214,265元 189,426元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信用貸款 321,791元 283,835元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64,782元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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