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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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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7154號林光恆之執行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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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光恆之民國112年10月5日函2件(囑託不動產查封、指定指界期日)、113年2月20日函1件(不動產詢價)。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154號債權人鄒歷傑與債務人林光恆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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