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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再字第000001號李秀香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再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原告李秀香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原告李秀香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李秀香
再 審被 告 林尚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
月17日112年度司偵移調字第2136號調解筆錄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