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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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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031號鄧秉承(原名:鄧樹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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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1260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秉承(原名:鄧樹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031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鄧秉承(原名:鄧樹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債務人鄧秉承(原名:鄧樹人)對第三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債權,在新臺幣340元及美金64.30元(尚須扣除手續費新台幣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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