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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915號吳美玲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219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美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91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美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112年8月9日北院忠112司執卯字第121915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