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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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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74號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亞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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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建字第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
   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建字第1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誠品建築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74號
原      告  聯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鴻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告  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震亞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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