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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84號徐于清,徐宏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訴字第3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宏立、被告徐于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8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宏立、被
告徐于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84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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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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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被 告 徐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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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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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徐宏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
期。
被告徐宏立、徐于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零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徐宏立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被告徐宏立、徐于清
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