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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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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71號林聖堂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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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聖堂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聖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黃永華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王秋貴
王李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源清
被   告 王銘春
吳培安
王莉娜
王莉萍
張王雲英
陳王美女
楊德根
楊俊祥
楊俊齡
楊毓萱
吳林寶鳳
吳泳慶
吳佩玲
吳佩容
吳義成
吳秀娟
吳莊嬌
吳澤誠
吳澤實
吳淑媚
吳芳梓
吳玫炫
吳秉宸
吳宜臻
林正德
林正隆
林聿豪
林淑玲
蔡甯宇
蔡光星
蔡美鈴
蔡淑靖
吳雲霞
林世崇
林世峯
林世鵬
林碧珠
林瓊珠
林淑貞
林燕燕
林碧戀
林聖堂
林忠憲
林佳靜
林國雄
朱林月娥
林月霞
訴訟代理人 林奕延
被   告 周汶曄
周靖芳
周明德
周金英
蕭周金鳳
周金雲
林建志
林建安
林建宏
周忠城
林美蓮
林麗美
周寶貴
黃永宗
            黃坤財
黄麗花
蔡碧鍛
蔡美玲
蔡雅惠
蔡淑貞
蔡重貴
黃天順
黃啓文
黃秀春
蔡美女
楊麗嬌
李昀瑾
張玫玫
張惠陽
林佩枝
張宸華
張栩華
張栯華
余筑蓮
林恒毅
林芷嫻
林佳瑋
林俞丞
追加被告  張正蒼   
張清修   
張財旺   
張淑貞   
林信宏   
張峻傑   
張琇涵   
張淑娥   
李明仁   
李明惠   
周辰盈   
游秀治   
周宗融   
周品彣   
周品妤   
陳宥寓   
陳羿君   
陳羿含   
陳永通   
陳廷     
陳癸美   
陳古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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