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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750號吳進義(即吳德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507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進義(即吳德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75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德明(歿)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吳德明(歿)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債權,在新臺幣150,69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