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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402號李沐沐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4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沐沐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0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沐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沐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