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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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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02號周淑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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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3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淑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02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淑芬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3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林牧平  
      理勤孝  
被   告 周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35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6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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