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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47號李家全(原名:李銘全)(即李冠霖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7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家全(原名:李銘全)(即李冠霖之繼承人)
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