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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09號梁孟青(原名梁吉美)之民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孟青(原名梁吉美)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文誼
股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