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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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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41號陳安妮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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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43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安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4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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