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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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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7號黄念慈、黃念嚴(Nien Yen Hwang)、黄懷恩、黄懷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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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福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黄念慈、黃念嚴(Nien Yen Hwang)、黄懷恩、黄懷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黄念慈、黃念嚴(Nien Yen Hwang)、黄懷恩、黄懷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黃陳秀琴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70巷9弄17號
被   告 黃懷榕  住臺中市西區大昌街222號5樓之4
黃德芝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段208巷7號3樓
黄淑蘭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134巷45弄10
號4樓
黄念慈  住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53巷3號5樓
居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金碧五街71號16
06房
黃念嚴(Nien Yen Hwang)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段70巷9弄17
                      號
居14274 W 131st Street Olathe, KA 
66062 U.S.A
黄懷恩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70巷9弄17號
居廣東省佛三市南海區雅居樂雍景豪園
御景台30座1403房
黄懷雲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70巷9弄17號
1樓
居廣東省佛山市大沥鎮海景大道怡翠尊
堤荟园4座1901房
黃秀梅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134巷45弄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生蕃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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