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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7號黄念慈、黃念嚴(Nien Yen Hwang)、黄懷恩、黄懷雲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福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黄念慈、黃念嚴(Nien Yen Hwang)、黄懷恩、黄懷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黄念慈、黃念嚴(Nien Yen Hwang)、黄懷恩、黄懷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黃陳秀琴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70巷9弄17號
被 告 黃懷榕 住臺中市西區大昌街222號5樓之4
黃德芝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段208巷7號3樓
黄淑蘭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134巷45弄10
號4樓
黄念慈 住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53巷3號5樓
居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金碧五街71號16
06房
黃念嚴(Nien Yen Hwang)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段70巷9弄17
號
居14274 W 131st Street Olathe, KA
66062 U.S.A
黄懷恩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70巷9弄17號
居廣東省佛三市南海區雅居樂雍景豪園
御景台30座1403房
黄懷雲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70巷9弄17號
1樓
居廣東省佛山市大沥鎮海景大道怡翠尊
堤荟园4座1901房
黃秀梅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134巷45弄1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生蕃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