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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簡瑞亨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瑞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瑞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
112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簡瑞亨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監視錄影畫面時序):
上下天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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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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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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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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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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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31分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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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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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一審卷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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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32分3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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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靠近原告,並與原告說話,且拍原告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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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33分2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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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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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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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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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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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一審卷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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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41分5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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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原告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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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42分2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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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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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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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51分2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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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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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一審卷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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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51分5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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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開啟手電筒,坐在原告前方,並一直觸摸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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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一審卷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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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55分2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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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手摸捏原告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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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56分4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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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起身上樓,往平臺右側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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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一審卷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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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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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57分1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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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按原告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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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卷第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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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58分4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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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按原告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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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59分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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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坐在原告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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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時3分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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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站起來走至原告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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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時3分3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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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深色外衣男子(畫面無法確認身分)於原告身旁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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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一審卷第77、2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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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時4分5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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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深色外衣男子將原告拉至自己大腿上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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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時5分3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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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深色外衣男子將原告拉至樓梯轉角監視器死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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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時17分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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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爬下樓梯轉角處狀似喊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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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