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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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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簡瑞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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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瑞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瑞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
112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簡瑞亨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監視錄影畫面時序):
上下天橋次數
畫面時間
被告行為
證據頁碼
第一次
3時31分1秒
上樓梯
刑案一審卷第76頁
3時32分31秒
被告靠近原告,並與原告說話,且拍原告肩膀
3時33分21秒
下樓梯
第二次
3時40分
上樓梯
刑案一審卷第76頁
3時41分54秒
被告在原告旁
3時42分23秒
下樓梯
第三次
3時51分27秒
上樓梯
刑案一審卷第76頁
3時51分51秒
被告開啟手電筒,坐在原告前方,並一直觸摸原告
刑案一審卷第76頁
3時55分29秒
被告以手摸捏原告頸部
3時56分40秒
被告起身上樓,往平臺右側離開
刑案一審卷第77頁
第四次
3時57分19秒
被告按原告頸部
偵查卷第56頁
3時58分43秒
被告按原告頸部
3時59分3秒
被告坐在原告前面
4時3分8秒
被告站起來走至原告後方
4時3分32秒
穿深色外衣男子(畫面無法確認身分)於原告身旁坐下
刑案一審卷第77、204頁
4時4分51秒
穿深色外衣男子將原告拉至自己大腿上躺下
4時5分35秒
穿深色外衣男子將原告拉至樓梯轉角監視器死角處
4時17分5秒
原告爬下樓梯轉角處狀似喊叫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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