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031號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3年度司他字第31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31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1號
被      告  如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錦鴻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