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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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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1824號相對人蘇杜免之行使權利通知正本及民事聲請狀(行使權利)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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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82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杜免之行使權利通知正本及民事聲請狀(行使權利)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824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通知正本及民事聲請(行使權利)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杜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函
 地    址:100206臺北市中正區
博愛路131號
 傳    真:02-23753874
 承 辦 人:宣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
 6871轉6000
受 文 者:相對人蘇杜免
發文日期: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82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通知台端於文到21日內,就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民事判決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民事聲請狀(如附件)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並命返還其提存物或擔保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查台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應通知台端如主旨所示,台端如逾期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三、又本院僅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至是否合乎訴訟終結(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程序終結)要件,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仍應由聲請人自行確認,附此敘明。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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