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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暫家護字第000209號湯柏文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湯柏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暫家護字第209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湯柏文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2年度暫家護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湯志賢
相 對 人 湯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湯○○、湯○○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湯○○、湯○○為騷擾、接觸、跟蹤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㈠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㈡其他家庭成員湯○○、湯○○就讀學校(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國中)。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就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