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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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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001925號王純云之假扣押裁定、假扣押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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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0司裁全佳字第19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純云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925號債權人與債務人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王純云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聲請人以新台幣參佰陸拾柒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七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中任一人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或相對人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王純云各以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各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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