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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345號郭勇志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24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勇志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34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勇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請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郭勇志(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所有之保單號碼‧‧‧號保險契約,以‧‧‧方式,就債務人可領取之退還金額,在新臺幣‧‧‧元(不含手續費)之範圍內,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