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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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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716號黃彥豪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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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天字第159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黃彥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716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彥豪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①終止債務人黃彥豪如說明二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②債務人邱淑惠對第三人...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新台幣...元(含手續費250元),均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另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①提出存摺封面影本到院,以利本院發款、②本件債權人均同一,執行所得將依各債權本金(不含利息)比例分配,如有意見,請債權人另行具狀陳報各債權應分配之比例。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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