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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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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16號顏吟秋之112年12月6日家事陳述意見狀繕本及113年1月10日家事陳述意見㈡狀繕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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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顏吟秋之112年12月6日家事陳述意見狀繕本及113年1月10日家事陳述意見㈡狀繕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6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6日家事陳述意見狀繕本及113年1月10日家事陳述意見㈡狀繕本各 1 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顏吟秋得於上班日到院領取。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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