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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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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386號黃春林(即黃蓮娜之繼承人)之收取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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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1533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春林(即黃蓮娜之繼承人)之收取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3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春林(即黃蓮娜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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