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681號CHANG BO EON(即張寶源)(即陳恒之繼承人)、陳玟靜(即陳恒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CHANG BO EON(即張寶源)(即陳恒之繼承人)、陳玟靜(即陳恒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681號債權人邱運輸與債務人CHANG BO EON(即張寶源)(即陳恒之繼承人)、陳玟靜(即陳恒之繼承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CHANG BO EON(即張寶源)(即陳恒之繼承人)、陳玟靜(即陳恒之繼承人)號)在繼承被繼承人陳恒(殁)(身分證統一編號:A104397603號)之財產於說明二債權金額範圍內,得領取之提存物(107年度存字第3021號)新臺幣359,523元及其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准債務人領取。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