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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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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335號曾文昌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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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593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文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33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文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104,788元範圍內,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其餘解約金應由第三人逕予返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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