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001800號楊瑞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瑞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瑞珠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黃敏瑄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楊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