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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161號洪滋雯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巳113易字第16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洪滋雯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161號洪滋雯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洪滋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傳票內容:被告洪滋雯應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4時30
分前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法庭大廈2樓本院第12法
庭報到(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