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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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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0387號斯雅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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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3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斯雅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387號原告陳金蓮與被告斯雅鈴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387號
原   告 陳金蓮
被   告 斯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14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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