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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訴字第000010號廖彥凱、翁瑋業、張峻豪、陳建中之裁定正本、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彥凱、翁瑋業、張峻豪、陳建中之
裁定正本、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準備
程序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訴字第10號(改分前案號:112年度北簡字
第8056號)原告翁伯道與被告陳信彰、廖彥凱、翁瑋業、
陳育琦、賴妤婷、林晨莃即林筱娟、林上乘、陳雍、王泳
豐、黃素華、陳家翎、陳家怡、洪嘉遠、劉卓睿、林宜燕
、宋昌雲、王朝為、林聖惇、蔡富全、張峻豪、陳建中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
、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1法
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準備程序庭,被
告應按時到場。
㈡被告應於庭期20日前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或檢具
繕本到庭。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056號
原 告 翁伯道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被 告 陳信彰
廖彥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翁瑋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育琦
賴妤婷
林晨莃即林筱娟
林上乘
陳雍
王泳豐
黃素華
陳家翎
陳家怡
洪嘉遠
劉卓睿
林宜燕
宋昌雲
王朝為
林聖惇
蔡富全
張峻豪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建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