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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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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訴字第000010號廖彥凱、翁瑋業、張峻豪、陳建中之裁定正本、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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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彥凱、翁瑋業、張峻豪、陳建中之
      裁定正本、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準備
      程序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訴字第10號(改分前案號:112年度北簡字
      第8056號)原告翁伯道與被告陳信彰、廖彥凱、翁瑋業、
      陳育琦、賴妤婷、林晨莃即林筱娟、林上乘、陳雍、王泳
      豐、黃素華、陳家翎、陳家怡、洪嘉遠、劉卓睿、林宜燕
      、宋昌雲、王朝為、林聖惇、蔡富全、張峻豪、陳建中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
      、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1法
        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準備程序庭,被
        告應按時到場。
   ㈡被告應於庭期20日前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或檢具
        繕本到庭。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056號
原   告 翁伯道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被   告 陳信彰  
      廖彥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翁瑋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育琦  
      賴妤婷  
      林晨莃即林筱娟   
      林上乘  
      陳雍   
      王泳豐 
      黃素華  
      陳家翎  
      陳家怡 
      洪嘉遠  
      劉卓睿  
      林宜燕  
      宋昌雲  
      王朝為  
      林聖惇  
      蔡富全  
      張峻豪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建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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