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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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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2403號石心弦之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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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少112審簡字第2403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告訴人石心弦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

                 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403號被告王信昌詐欺案件,應受送達

       人石心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鼎嵐

股別: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33號、第21703號、第21924號、第25162號、第25569號、第27148號、第27817號、第2816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2346號、第39851號、第4347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62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信昌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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