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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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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246號張士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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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通112聲字第2246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張士傑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246號張士傑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士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士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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