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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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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401號賴惠宏之處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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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294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惠宏之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46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賴惠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就是否執行編號1、2之保單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㈡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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